- 领域
-
- 业务领域
- 就业招聘 政策与文件 工会和集体谈判 竞业限制和ESOP 劳动基准 工伤和职业病 安全生产 社会责任和ESG 社会保险和福利 人员裁减和安置 仲裁诉讼和监察 用工管理和设计 合规审查和调查 跨境用工和移民 灵活用工和外包 个人信息和隐私 反性骚扰和歧视 国际贸易和劳动 劳动法培训
- 最新研究
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赔偿金额最大的类目之一。认定工伤、支付工伤待遇的过程中,最受争议的条款莫过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款可避免家属恶意拒绝治疗以求获取工亡待遇的“人伦惨剧”。但同时,若家属积极送医抢救,使得劳动者生存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从法律规定上看不构成工亡,无法获得工伤待遇。这使得家属在积极救治自己亲人,与获取工伤待遇之间产生伦理与利益的冲突。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看看法院如何在不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兼顾法与情的关系,做出裁判。
一、基本案情
郭某原系中国教科院职工,2018年11月13日上午7时50分,郭某到单位上班并打卡签到,8时15分左右,郭某在单位餐厅就餐时,突发不适,8时48分及时送医应诊。但虽经积极抢救,郭某仍于11月15日9时01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中国教科院向海淀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淀区人保局认为自医生应诊至郭某死亡,已超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郭某之夫韩某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
二、法院观点
关于郭某的死亡时间,2018年11月15日9时01分,医生宣布郭某临床死亡,确已超过“48小时”13分钟。但在本案中,15日5时55分,郭某多项生命体征消失,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方才使得郭某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在郭某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海淀区人保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三、律师评析
现代医学相对发达,加之家属坚持抢救,致宣布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情形,在视同工伤的认定中屡见不鲜。将此种情形一律认定为不构成工伤,不免使得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落空,将本该体现人文关怀的工伤认定以过于“铁面无情”的样貌展示在公众面前。
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关键在于以立法目的和社会伦理辩证结合的方式,理解和适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使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劳动者尽可能的享受相应待遇。适用法律,不能仅停留在形式上照章依例的层面。应结合个案中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实际原因,进行适当解释,做到既不超越《工伤保险条例》,又与社会价值观相符,实现法与情的平衡。正如该案主审法官所言:“不能是只知砌砖而不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的泥瓦匠”。
注释: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韩某诉海淀区人保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2019)京0108行初1045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