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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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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长期两不找”?是指劳动者不辞而别,离开期间既不给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发放劳动报酬或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也没有被正式解除。如果劳动者“王者归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劳动报酬、补缴社保等,这种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司法审判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劳动者离开之日,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法中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随即解除,劳动者的请求也不会被法院支持。如(2022)京02民终10752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2012年3月,高某没有再为麦当劳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没有再向高某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因2012年至今已近十年,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就劳动合同履行进行过沟通协商,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并无不当。高某要求麦当劳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间工资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2021)京03民终15596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虽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马兰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但自2007年4月起至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某长期未再向马兰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马兰公司亦长期不再向王某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亦未为王某缴纳社保,该状态一直持续2019年3月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在十余年的时间里缺乏实质性联系,符合‘长期两不找’的司法实践特点,故应当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严格的解除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做出过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与行为,即使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出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也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稳定存续。如(2021)津01民终6518号民事判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998年6月30日至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自1997年开始长期在美国打工生活,未再为上诉人提供劳动,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而被上诉人主张依据双方停薪留职条款中的约定被上诉人已自动离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明确通知被上诉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双方自1998年6月30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两种观点,没有主流与非主流之说,因此在“长期两不找”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不应该心存侥幸。尤其用人单位应当从日常用工管理中,遏制法律风险的发生,及时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发送给劳动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如果法院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用人单位可能需要补偿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劳动报酬等给劳动者。此外,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超过时效而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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