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域
-
- 业务领域
- 就业招聘 政策与文件 工会和集体谈判 竞业限制和ESOP 劳动基准 工伤和职业病 安全生产 社会责任和ESG 社会保险和福利 人员裁减和安置 仲裁诉讼和监察 用工管理和设计 合规审查和调查 跨境用工和移民 灵活用工和外包 个人信息和隐私 反性骚扰和歧视 国际贸易和劳动 劳动法培训
- 最新研究
确诊职业病后的工伤治疗期间,劳动者可享有正常发放待遇的停工留薪期。但诊断和鉴定职业病也需要时间,鉴定时间可能长达数月。在职业病鉴定结果出具前,相关待遇如何支付,《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并不明确。这意味着劳动者停岗接受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足额发放工资,或仅发放生活费,看似都是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选择。对于这一问题,为促使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期间的权益得以全流程保障,有劳动仲裁机构做出如下认定: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在被申请人某化学品公司工作已五年以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被诊断为职业病,2012年11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5日鉴定为十级伤残。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被申请人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按原月工资3600元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1]。
二、仲裁委观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现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被确诊为职业病至认定工伤、进行等级鉴定期间,如用人单位仅支付职工生活费,显失公平合理。为保护职业病职工合法权益,可参照停工留薪期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该案中,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2012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对申请人进行离岗前检查,申请人被诊断为职业病,2013年1月5日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期间是对申请人职业病诊疗过程,同时也是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过程,故裁决被申请人参照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申请人工资。
三、律师评析
对于职业病鉴定期间的待遇,实践中有认为应当参照医疗期工资或生活费支付,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视同停工留薪期正常发放工资。我们认为,虽然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看,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期间的“费用”,可以理解为医疗期工资、生活费等,也可以理解为正常发放工资,但第二种做法更加利于平衡劳资双方权益,避免让劳动者“伤身”又“伤钱”。确诊为职业病后,各项工伤待遇便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在诊断期间大可足额保障劳动者待遇,以免到劳动仲裁机构仍面临补足工资差额的结局,徒增诉讼成本。
注释:
[1]参见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014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