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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更名,对企业与职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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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我国此前执行“乙类甲管”调控政策将近三年。本次调整为“乙类乙管”后,在各项防控措施上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此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疫政策中,如果企业职工出现拒绝履行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和公司的防控要求,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例如在(2022)京02民终8344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尚合佳公司上诉主张张某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多次出现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拒绝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和公司的防控要求,该公司因此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同意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本院核实,张某确实存在未如实填报返京居住地址、不执行“双报到”、不遵守疫情期间上岗要求、不服从管理等违规行为。疫情防控不仅是政治责任,也是全体公民的社会责任,国家在特殊的时期采取的管控措施涉及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作为公民应严格遵守履行,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及用人单位的疫情防控规定,危害社会及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尚合佳公司因此原因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不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对此事实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国家卫健委《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规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从以上国家进度安排中可以看出,政策已经趋于宽松,未来基本不会出现因为违反疫情政策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外,本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也意味着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会失效。如果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不用正常发放工资,职工应当按照企业要求申请病假,领取“病假工资”。如果职工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拒不到岗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职工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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