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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冲突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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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的北京冬奥会上,除了为我国夺得数枚金牌的谷爱凌之外,代表我国参赛的男女冰球队同样备受瞩目。这48名冰球队员中有28人是出生在国外后来加入中国国籍的,其中有部分队员明确表示不会放弃其外国国籍。由此我们可能会产生疑问?在实际生活中,既拥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拥有外国国籍的人群,是否具有双重国籍?还是仅具有某一个国籍呢?本文就聚焦于此,探讨下双重国籍的冲突与认定问题。

首先什么是国籍呢?国籍就是包含着主权、公民权、领土、管辖等多重含义的复杂法律概念,是现代国家公民身份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而双重国籍则是两国依据各自的法律均认可该自然人具有本国国籍,为本国国民,从而导致一个人拥有两国国籍,便是双重国籍。

由于各国国籍制度不同,因而产生事实上的双重、多重,甚至无国籍现象。一些中国籍人通过婚姻、移民、出国留学、甚至高价购买外国护照等非法途径取得外国国籍或其国外所生子女获得外国护照和国籍,但其可能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因此产生事实上的双重甚至多重国籍。

众所周知,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同时国籍是区分内国人和外国人(含无国籍人)的重要依据,无论是涉外行政管理还是涉外司法案件的审理,首先都要明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而国籍的确认正是判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重要方法和步骤之一。国籍不清,身份不明,会影响行政管理和司法审理的实效。一旦确认为中国籍,即按照中国公民模式进行审理和管理,反之,按照外国人模式进行审理和管理。因此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国籍确认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当前需要国籍认定的主要有五类人员,包括因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但依据其它国家国籍法也同时取得该外国国籍的;定居外国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注销国内户籍,并在国内仍使用身份证等证件的;以归化方式取得外国国籍,但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规定的;定居国内,取得外国国籍但未注销国内户籍,并在国内仍使用身份证等证件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但仍保留或具有原外国国籍的。

虽然我国公民可能存在事实上的双重国籍,但由于我国国籍法遵循单一国籍原则,因此在认定一个国籍身份后,就应当以认定后的国籍身份进行行政管理或司法审理,以减少国籍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国际惯例,对于自然人国籍冲突(主要是双重国籍),原始国籍政府对国籍问题有优先管辖权,即内国籍优于外国籍。如果一个人的原始国籍是中国籍,我国首先有权依据我国法律来确认该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或者说是否已丧失中国国籍。

那么在认定或者判断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时,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当一个中国人加入外国国籍时,也就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但其实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我国的《国籍法》确实不承认双重国籍,当出现双重或多重国籍情况时,要么认定中国国籍,要么认定为外国国籍。但是丧失中国国籍是有相应条件限制的,并非如很多人所想象的那么简单。首先,在具体的丧失中国国籍方式上,有申请退籍及自动退籍两种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法条的文本解释,需要满足两个必备条件。首先是定居外国,二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很多人往往只关注到第二个条件,认为拿到外国身份或者护照就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而忽视了定居国外的这个同样重要的必备条件。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定居国外,而是长期在国内工作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国籍是不会自动丧失的。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唯有根据《国籍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1],通过向有关机关申请退籍并获得批准,其外国国籍的法定身份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因此,不能认为只要持有外国护照(不管是否还有中国有效护照),加入外国国籍,又经外国使馆承认的,就当然认定为外国国籍。而应当对该自然人是否定居国外,以及是否申请退籍这两个事实进行确认之后,方可做出国籍的认定。

那么具体来讲,由谁来进行国籍的认定呢?基于较高的行政成本以及相关数据互不联通的现实困境,无论是出入境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还是边检机关都不会主动对相关人员进行国籍认定。因此国籍认定这一行政管理工作就被动地落在了法院的肩上,但其实国籍认定这一问题在法院当中也是有不同观点的。有的法院会严格依据《国籍法》认定某双重国籍人为中国国籍,应当接受中国司法的管辖。但与此同时,有些法院则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即不承认某双重国籍人的中国国籍,以此否定其在中国的部分诉讼或执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这种关于国籍认定标准的不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双重国籍人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给法律从业人员带来了不小的困惑。因此我们建议有权机关为《国籍法》制定相关法律解释,或授权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或行政法规,以期严谨权威的解决双重国籍的系列问题,同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风险。

 


注释:

[1] 《国籍法》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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