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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那么,如果律师不在两个或者更多律师事务所执业,而是另辟蹊径,到公司做法务或者担任其他职务,律师与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了吗?本文就简要谈谈该问题。
全国法院中占主流的观点是,如果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条件,律师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2022)京民申1274号张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张某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条件,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不具备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所以,律师到公司做法务或者担任其他职务,如果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条件,作为专职律师,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是符合兼职执业的条件,兼职律师也仅是与同意其兼职执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关系,或者说是保留原来的关系。与之相反,也有个别案例,法院持相反观点,认为律师与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
在(2017)粤03民终13543号孙某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纠纷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仅规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未禁止律师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虽规定应当专职执业,但对未专职执业如何处理并未规定,且该规定与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劳动关系认定的规范,认定孙某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具备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另外,持相反观点的裁判中有些还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2020)湘01民申579号刁某与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刁某在申请再审时,才主张自己是专职律师,以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认为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但也指出现刁某以律师身份为由否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亦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刁某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总之,持相反观点的法院数量有限,并且在地域分布上也不如持主流观点的法院广泛,律师能够与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的情况还是少数,其往往具有极强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律师不符合兼职执业的条件,作为专职律师到公司去做法务或者担任其他职务,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双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少数情况下,法院认定律师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往往也是案件具有其独特性。相关主体要识别和注意该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