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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出售,劳动者拒绝到新地点工作能否认定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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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它有时平平常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最终好聚好散。有时又剑拔弩张,双方各执一词,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本文与大家分享一个相关劳动法故事,看看故事背后的劳动法知识。

一、基本案情

毛阿姨到了上海,找了一份公共区域房务员的工作。公司和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劳动合同第三条载明“乙方(即毛阿姨)应服从甲方(即用人单位)根据其经营特性、运作需要……而安排或者调动的工作岗位”。毛阿姨入职后就一直在辛耕路那边工作。之后,公司把毛阿姨工作的酒店式公寓卖了。2021年3月8日,公司向毛阿姨发通知,载明“因公司经营业务调整,自2021年03月22日起请您至虹桥214地块项目上班(地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与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未如期到岗上班的员工,公司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毛阿姨觉得太远,而且自己的房子也还租着,不大想去。但是毛阿姨仍然每天到辛耕路那边打卡。公司虽然卖了酒店式公寓,却还在那留下一个打卡机。毛阿姨觉得,自己虽然不想去新的地方,但是也上着班呢,必须按时出勤!就这样毛阿姨打了两三天卡,终于等到了公司的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毛阿姨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毛阿姨觉得委屈,怎么就旷工了呢?在家终日以泪洗面,茶也喝不下去,饭也不想吃,一天天憔悴起来。毛阿姨的小儿子见状不干了,说:“妈,打官司去!”于是先劳动仲裁后诉讼,一审打完,打二审[1]

二、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毛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但该约定较为笼统。且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毛某长期在辛耕路工作,工作地点十分稳定,并不存在需要经常调动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劳动者会产生较大影响,具有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公司虽将辛耕路的房屋出售,但依然在该地点保留打卡机。毛某虽不认可工作地点调整,但依然在辛耕路地址打卡。公司也未就变更工作地点事宜与毛某充分沟通,或作出妥善安排,即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公司最终经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点评

看完故事,我们强调一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对于无法协商一致而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否则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假如本案公司加强了与劳动者的沟通,或者提出增加交通补贴或者安排班车,结果会有不同吗?如果说房屋出售已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会不会又有不一样的选择了呢?



注释:

[1]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3870号案件改编,本故事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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