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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小伙伴们一定听说过“代通知金”这个词。“代通知金”是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领域的高频词汇,但不是一个法律明确规定的术语。本文简要介绍“代通知金”的含义,并分享一个因为没有准确掌握“代通知金”内涵而产生风险的案例。
1. “代通知金”含义
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代通知金”进行定义,其更多是实务中使用的俗语。通常情况下,“代通知金”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替代该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2. 案例及启示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7480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自2021年2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离职补偿金(其中含一个月代通知金)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代通知金。对此,劳动者提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无需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代通知金一事,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依约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用人单位要求不支付劳动者相应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案件中,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案不存在适用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代通知金”,法院认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进而判决用人单位依约履行给付义务。
通常来说,实务中大家所说的“代通知金”特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有关情况。但是,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便使用了“代通知金”的表述,除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法定情形且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外,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该等约定有效。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能将无法再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论证并挑战该等支付约定的合法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