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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认定—最高院涉体育纠纷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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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4日是新修订的《体育法》颁布一周年的日子。为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全民健身、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繁荣体育产业,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撷选了涉体育纠纷的民事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并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举办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本文主要就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例进行转载并加以简要分析。

案例三: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雷某与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未成年运动员 确认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

雷某(未满十六周岁)之父代其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雷某成为某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某体育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雷某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某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某体育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后某体育公司与案外人解除了培训基地的投资合作协议,雷某未再参加任何培训及公司安排的比赛活动。雷某以无法享受培训、某体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体育公司支付违约金。某体育公司以雷某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约在先为由,反诉请求判令雷某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平均分配雷某自行参赛所获奖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雷某签订合同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某体育公司作为招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雷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雷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典型意义

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运动员与其接受训练、代表参赛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只要招用单位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不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重点审查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运动员的合法权利,打牢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根基,促进职业体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本案例的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专门提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运动员提供劳动,建立劳动关系问题。本案例审理法院穿透双方签订的商业合作合同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是在司法实践中和竞技体育领域对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更有国家强制性保障。本案例值得引起体育公司在储备和培养未成年运动人才、完成梯队建设时高度重视。体育公司要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规定开展具体的管理工作,充分履行用人单位义务,规避用工风险。

另外,根据新《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其通常须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提交人民法院审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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