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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具有独立地位,劳动法领域大抵上也承认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不同的用人单位,在用工较为规范、劳动关系归属较为清晰的前提下,母公司一般不对子公司的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当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销时,母公司未必能够就原子公司员工,免于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8113号案件中,郭某曾入职北京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注销,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唯一股东。之后,郭某直接以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为责任承担主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北京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销后,作为唯一股东的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就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郭某在北京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时的绩效工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2325号案件中,廖某曾入职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注销,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系其唯一股东。之后,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其2021年1月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法院认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前后,双方已对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廖某在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后所从事的相关工作仅为公司注销的后续事宜,故廖某与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但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应就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廖某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215号案件中,法院也持同种观点,判决作为已注销的北京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唯一股东的,青岛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子公司注销的,如果母公司是其唯一股东,一旦劳动者的主张成立,法院往往会以母公司应当就全资子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为理由,判决母公司承担责任。母公司在这样的劳动争议里,往往无法单纯以自己并非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