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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人事档案相当于员工的另一张“身份证”,十分重要。尤其变换工作,人事档案也需要做相应的转移,如果原公司拒绝为员工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或者因原公司疏忽导致人事档案丢失都可能会影响到员工。因为人事档案产生了纠纷,从司法程序上,应该直接去法院起诉还是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一、 司法判例
刘某是青岛恒元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达公司)的员工,后因为恒元达公司丢失刘某档案,刘某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恒元达公司为其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5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人事档案管理及保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宜,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刘某要求恒元达公司为其补办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因涉及企业内部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要求赔偿丢失人事档案造成的损失,属于劳动争议,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本案中,刘某未对其该项请求申请仲裁,故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法院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本案属于劳动争议,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刘某并未就其案涉诉请先申请劳动仲裁,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并无不当。[1]
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 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依法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审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人事档案纠纷适用一年的时效,如果劳动者误以为是民事争议案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很可能会错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从而丧失维权的机会。
此外,公司为员工办理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得扣押人事档案阻碍员工离职,或者因公司原因造成人事档案丢失损坏后不为员工进行补办。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导致员工人事档案丢失的,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们建议,公司应当完善自身的制度和措施,妥善保管并按时转移员工的人事档案,避免纠纷和损失。
注释:
[1] 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2190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