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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中,常伴随着员工的跨境流动。外派员工可能受到不止一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在东道国法律对外派员工具有社保缴纳要求的情况下,通常由境内企业在东道国的关联实体承担,而后再由境内企业部分或全部承担,进而企业在实质层面负担了更多的成本。本篇文章将从跨境用工情形下,派出员工的企业面临的社会保险缴纳的两种场景及其特点,并进一步触及外派员工境外社保费用返还问题。
一、 依法为外派员工缴纳境内外社会保险
1. 境内外或同时具有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境内社会保险缴纳责任的前提,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基础。有关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以劳资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确定用人单位的依据。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由此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裁审机构一般会从事实劳动关系的角度进行判定。具体而言,将会结合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情况、员工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企业业务组成部分进行综合判断。
境外社会保险缴纳责任部分,需结合东道国法律规定作进一步判断。以新加坡为例,在未能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将面临被处以最高10,000新元的罚款或(和)最长12个月的监禁[1]。
2. 社会保险互免协定可以豁免双重缴纳
若企业将员工外派至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国家,企业可按照该等协定的约定,享受免除在该国为外派员工缴纳特定险种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以加拿大为例,我国与加拿大于2017年1月1日起就养老保险险种实施互免。其中约定,适用人员包括同时满足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该雇佣关系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在雇佣期间被雇主派到加拿大工作的人员。
因此,对于符合双边社会保险互免协定,前往相关国家工作的人员,企业可在约定范围内,免去双重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截至目前,除加拿大外,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2]、法国[3]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二、 协助外派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返还
社保缴纳义务作为东道国要求企业与外派员工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与员工均需按东道国规定缴纳一定费用。但外派员工是否能享受特定社保待遇通常仍需满足一定条件。以越南为例,一般情况下,外派员工需按其收入的8%,进行社保费用的缴纳,企业需要以该员工工资的17.5%进行缴纳[4]。上述所缴纳的社保费用覆盖了疾病、孕期险(sickness and maternity),职业病与意外(occupational diseases and accidents),退休与死亡(retirement and death)险种。基于此,以退休为例,若外派员工在满足退休条件前结束外派的,该员工可能无法在越南享受退休有关社保待遇。
鉴于外籍员工的特性,越南卫生部规定,在符合下述条件时,外派员工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社保缴纳款项的返还:1)已到退休年龄,但缴纳社保时间尚未满20年;2)患有难治疾病,例如:癌症、瘫痪、肝硬化、麻风病、严重肺结核、已进入发病期的爱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疾病;3)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但不再在越南居住的;4)劳动合同终止,或工作许可证到期,未再行续签[5]。
对于上述工作,实践中一般需由外派企业安排当地关联机构或者第三方协助外派员工办理相应手续。考虑到企业可能同时为外派员工在中国境内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外派员工获得返还的境外社会保险缴纳款项,企业可以进一步根据其性质及具体数额,通过事前规章制度、合同约定或事后协商等方式,确定其最终归属及使用,以实现依法保障外派员工合法权益并兼顾企业合理用工成本的双重目标。
注释:
[1] 参见https://www.mom.gov.sg/faq/work-permit-for-foreign-worker/what-is-the-penalty-for-not-meeting-the-medical-insurance-requirement。
[2] 参见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huanti/waiguorencanbao/sbsbhmxd/。
[3] 参见https://www.gov.cn/xinwen/2016-10/31/content_5126476.htm。
[4] 参见Vietnam - Individual - Other taxes (pwc.com)。
[5] 参见https://vanban.chinhphu.vn/?pageid=27160&docid=207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