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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用工过程中,如果单位发现员工存在行贿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对其进行内部处分、解除劳动关系、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行贿行为是受到单位的指使,那么单位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司法实践中,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一直是难点。本文通过一则司法判例,为读者阐述法院对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认定。
一、案情介绍
2012年间,林某为其挂靠的A建筑公司在承揽某项目装饰工程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时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某(另案处理)支付车辆购置款项人民币53.99万元。
二、法院认为
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林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朱某的证言、A建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明,林某与A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林某通过时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某以A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某装饰工程项目并组织施工,该装饰工程项目的利润归林某所有。林某为了感谢张某为其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用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为张某支付了购车款。综上,林某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向张某行贿,工程项目的利润未归属于单位所有,行贿款来源也非单位,林某的行为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林某犯行贿罪。
三、律师评析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1)主观意志。单位行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此单位行贿应该是集体意志的表达,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高层领导集体决定,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个人行贿罪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为了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便假借单位名义也是个人行贿。(2)利益归属。单位行贿罪受益者一定是单位,个人行贿罪的受益者为个人。此外,行贿款的来源只是辅助判断因素,并非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传统的贿赂方式包括给予现金、银行转账或者房产低价转让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行贿手段利用高科技、新领域变得更为隐蔽而不易侦查。例如通过证券领域,行贿人开设股票账户并转入资金,将账户及密码交给受贿人由其控制使用或者受贿人通过亲友收受股份等。对于新型贿赂行为,单位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或者律师对高管、业务人员进行合规培训,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综上所述,为杜绝员工的行贿行为,从劳动法反面,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何种行贿行为达到违纪程度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并向员工告知。从刑法方面,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达到了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单位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调查。从企业自身,日常经营中除了规范员工的行为,还要注重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以及加大对业务的合法审查,方能持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