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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企业工会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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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建立工会情形下,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对此并未进行特别说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否需要通知地方工会的观点差异

观点一认为[3],对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履行工会通知义务。

观点二认为[4],《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履行通知义务,排除无企业工会情形进行规定。由此,即便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向其所在地工会履行通知义务。

可见,一些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并未达成共识。其中,部分地区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根据天津市[5]、烟台市[6]法院意见,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无需履行工会通知义务。而江苏省持不同处理意见,规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仍需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向企业所在地工会履行通知义务[7]。与此同时,未作进一步规定的地区,对此处理意见的分歧更为凸显。以北京为例,同一法院的观点也存在差异[8]

二、公司的应对之道

从企业管理实践角度,对于就此问题进行过明确规定的地区,企业可以当地规定,作为决定是否通知地方工会的指导依据。对于未就此进行统一的地区,可结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与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进行理解与实践指导。

在法律未对此特别说明情况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履行工会通知义务,有助于避免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员工权益的恶性事件发生。

进一步来看,《工会法》规定,企业应当积极推动、帮助员工建立工会。对于工会的组建,任何公司不得加以阻挠。由此可见,企业对于推动工会建立,具有一定义务。若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反而在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上降低要求,将可能产生反向鼓励企业阻挠工会建立的效果。此情形下,不仅将导致员工保护缺口出现,与此同时,不利于基层工会建设与发展。

基于此,对于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的地区,我们建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依法向所在地工会履行通知义务。另外,积极推动建立企业工会,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有助于在维护员工权益的同时,增强员工对于企业工会的归属感,推动工会具备更广泛团结群众的能力,反过来也能助力企业发展。


 

注释: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3] (2019)津03民终915号判决书。

[4] (2018)苏01民终1994号判决书。

[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6]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条。

[7]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8] (2020)京01民终198号判决书、(2020)京01民终634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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