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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因此,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在招聘阶段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遭受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从三个方面为读者介绍平等就业权。
一、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民事侵权案件?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新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的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一般人格权纠纷。因此,平等就业权纠纷并非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通常案件还会涉及到劳动争议,例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调岗、拖欠工资等,劳动者对于此类主张应当另行提起劳动仲裁。
二、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平等就业权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依旧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其平等就业权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2023)京03民终6015号民事判决为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牛某主张中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因其怀孕,故意对其降薪并少发生育津贴,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体现用人单位存在降薪行为,无法体现用人单位对牛某存在差别对待的歧视性行为,且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亦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现有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三、因就业遭受不公平对待,劳动者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劳动者认为因为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当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就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法院会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不公平对待的情形、产生的影响、所在地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以(2019)浙019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为例,杭州互联网法院法院认为,“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不仅会使劳动者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不能公平参与社会资源分配,难以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基本生活来源,更会阻碍劳动者的人格发展,使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排斥、归于异类,会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无端地伤害,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劳动者精神造成损害,故本案闫某主张受到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法应予支持。”
故,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可以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也应当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营造公平的就业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