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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无争议条款的效力及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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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解除劳动关系缔结的协议,协议条款由双方协商后确定。但是,为保护自身权益,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协议中增加极其苛刻的内容,限制劳动者此后的维权之路。比如,“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劳动者保证不再起诉”或是“如劳动者仍然起诉,除退还企业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外,还要赔偿企业的损失”。看到这里我们不免心生疑问,这类无争议条款效力到底如何?签字后真的不能起诉维权了吗?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作出回答。

一、基本案情[1]

2003年12月22日,林某入职某医药公司。2015年7月20日,某医药公司与林某签订《离职协议书》,载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2668元。双方确认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存在包括社保缴纳在内的任何劳动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相关机构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某医药公司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标准,林某向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某医药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滞纳金后,以双方已在《离职协议书》中约定对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林某投诉行为违反协议内容为由,起诉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离职补偿。

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某医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二、法院观点

关于“无争议条款”约定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所谓双方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劳动者若主张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均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破坏社会保险征缴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此类约定应为无效。但该无效系部分无效,不影响离职补偿金约定的效力。

三、律师评析

本案“无争议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而在实践中,对于“无争议条款”效力问题应一分为二进行讨论。当“无争议条款”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时,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即双方对“劳动关系终止前后”产生的争议均可诉至法院,且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而不存在条款无效的情形时,则视为双方已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诚信友好的法律环境,任何一方再次就协议内容进行起诉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如果“无争议条款”中还包括“任何一方均放弃仲裁或者起诉的权利”的内容,因该内容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而诉权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宪法权利,该等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即使存在这样的约定,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机构仍然会依法受理。



注释:

[1] 参见(2020)京01民终188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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