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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搞定一个候选人并且成功入职,负责招聘的HR也许会开心一下,因为终于招到人了。尽管如此,入职之后还是有试用期的存在,入职相关管理仍在继续。
如果试用期快到了,企业发现自己与员工的试用期约定短了,能直接给员工发一个通知延长试用期吗?小李就遇到这件事,领导让他给员工小曹发通知,把试用期延长一下……
一、案情介绍[1]
“小曹,你的业绩一直不行啊,得加把劲!不然公司可得延长你的试用期了!”小曹的部门领导张总说道。“明白,领导,我努努力!”小曹有点不好意思地回答。
过了几天,小李按领导的吩咐,把《员工延期转正通知书》交给小曹,小曹收下了,心里觉得自己辜负了领导的期盼。
之后,出乎张总的意料,小曹不知道怎么了,突然与公司闹僵了,并且打起了官司。张总的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输了,张总不服气,决定把案子弄到法院去。在法院的程序中,公司将《员工延期转正通知书》提交。
二、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某公司与曹某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
后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通知曹某延长试用期,虽然曹某对此并无异议,但该约定已违反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属无效。
最后,法院经审查,不支持某公司的请求。
三、律师评析
试用期是企业与员工互相了解、认识的重要阶段,是双方互相磨合的时机,也是企业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黄金时间。
对于试用期的约定,首先期限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法律对试用期约定的次数有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企业单方通知员工延长试用期,司法实务倾向于不支持其效力。
此外,法律对试用期还有其它的规定,例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等。我们不在此展开介绍。
企业需要识别出该类风险,在劳动用工管理中予以管控、避免等,做好劳动用工合规工作。
注释:
[1]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特71号案件改编,本故事纯属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