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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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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章:

2002年,中国男足第一次进入世界杯决赛圈,“我们出线了”的兴奋席卷神州大地。20多年过去了,中国足球在改革发展,并且构建起了以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中甲联赛和中乙联赛,为主要赛事的职业联赛体系。

作为组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体系的基本主体,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有时会就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产生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俱乐部不支付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奖金、补助等,运动员切身利益所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法律规制与中国足球的改革发展密切相关,也深刻影响遭受俱乐部“欠薪”困扰的职业足球运动员。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进一步讨论题述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工作合同。工作合同是《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载明的一种合同,俱乐部与职业足球运动员之间,往往也签订有以“工作合同”为名的合同,且其中往往会有“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条款。从而,引发管辖权相关争议。

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观点,主要从实然的角度出发。其核心理由,有中国足球协会是行业内的管理者、双方约定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管辖、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工作合同纠纷在最短时限内解决更利于保护球员和俱乐部双方权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

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的观点,主要从应然的角度出发。其核心理由,有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仲裁委员会、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等。

我们认为,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列入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纠纷解决程序。原因为: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首先,按照人社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全总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69号)的规定,俱乐部要接受指导,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管理。俱乐部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球员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落实其休息休假权益,实现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中国足协等行业组织要针对足球运动的特点和行业规则,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俱乐部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其次,《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足球字〔2017〕666号)明确规定,工作合同也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后,《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足球字〔2016〕86号)里明确工作合同依据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中国足球协会2023年8月16日发布通知,将《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修订,接受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对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相关纠纷,进行的管辖。从近期法院审理的趋势来看。俱乐部主张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纠纷不宜由法院管辖,应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实务中还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例如,俱乐部出现了被中国足球协会取消注册资格的情形,司法实务的趋势是将相关工作合同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如果工作合同包含其他条款,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出发,以及从维护运动员宝贵职业生涯时间角度出发,也应当尽可能在劳动争议中一并处理,以避免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诉累。

豆包回答: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也存在差异。

有的法院认为,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纠纷之间的解决方式应适用《体育法》的规定,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也有法院认为,足球行业属于特殊行业,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双方之间纠纷解决方式应适用体育法规定,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各位看官,你们pick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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