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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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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运动员开始参与到各种体育赛事中。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认定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之三: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小雷与大地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1]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介绍

小雷(未满十六周岁)之父代其与大地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小雷成为大地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大地体育公司承担小雷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小雷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大地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大地体育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后大地体育公司与案外人解除了培训基地的投资合作协议,小雷未再参加任何培训及公司安排的比赛活动。小雷以无法享受培训、大地体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大地体育公司支付违约金。大地体育公司以小雷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约在先为由,反诉请求判令小雷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平均分配小雷自行参赛所获奖金。

二、法院观点

小雷签订合同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大地体育公司作为招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小雷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小雷与大地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律师评议

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和法律规定。在我国,涉及到未成年人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因素。招用单位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可以参照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做实质性审查,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运动员的合法权利,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1]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4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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