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文章介绍过,工作合同是《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载明的一种合同。除了与职业足球运动员签订以“工作合同”为名的合同,足球俱乐部与教练员之间,往往也签订有“工作合同”。如果足球俱乐部与教练员终止工作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本文以一则案例,进行介绍。
一、基本案情[1]
2017年11月1日,陈教练入职上海某足球俱乐部,双方签订工作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教练员。
之后,俱乐部跟陈教练说,合同到期就不再签了。双方的工作合同遂到期终止。陈教练觉得俱乐部还得给自己一笔钱,几番交涉无果,便打起了官司。双方先经劳动仲裁,后至法院。
二、法院认为
上海某足球俱乐部与陈教练的争议焦点系工作合同到期终止后俱乐部是否应支付陈教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争议焦点并不属于中国足球协会行业管理范畴。加之俱乐部、陈教练签署的工作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且在该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俱乐部安排陈教练进行各项工作,并向陈教练发放报酬,代缴社保;而陈教练则遵从俱乐部的工作安排提供劳动,故俱乐部、陈教练之间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双方争议应适用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俱乐部应支付陈教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俱乐部主张本案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进而主张在本案中无需支付陈教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
本案发生在新修订的《体育法》公布和施行之前。当时,有部分法院认为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从而使得教练员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但是本案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终止工作合同,就是终止劳动合同,俱乐部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随着新修订《体育法》的施行,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有望更为明晰。对于足球俱乐部来说,要注意这方面的劳动用工合规风险。对于足球教练员来说,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主教练自己违反了合同,那么他应该给俱乐部补偿。如果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主教练离开,那么是否获得补偿取决于俱乐部的意愿。
此外,如果主教练去执教另一支球队,那么试图签下他的俱乐部必须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补偿的金额取决于合同的时长和薪水、主教练的名气和经纪人的谈判技巧等因素。
注释:
[1]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1970号案件改编,本故事纯属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