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九、(2021)京民申7048号、(2019)粤19民终4806号判决书中,疑似被实施性骚扰的员工都及时采取了报警、搜集证人证言等行为。即便无证据直接证明员工间是否发生了职场性骚扰行为,但基于在案证据以及报警情况下,将可能对报警员工本人带来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名誉、家庭关系、社会评价等负面影响,法院认为,该员工被特定员工实施了职场性骚扰具有高度可能性。有鉴于此,企业在此类情形下,认定被指控员工实施了职场性骚扰行为并得到裁审机构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在(2019)沪0115民初62266号判决书中,公司能举证的有关被指控员工实施性骚扰的证据为,该员工向女下属发送的内容包括“要关机了,你应该差不多到了,累了一天早点休息,祝你做个好梦,不过不要梦到我哟”、“回来来下2506”等聊天记录。显然,该聊天记录无论从证据涉及的内容,及证据类型多样性角度看,都不具有能够证明特定员工实施了性骚扰行为的高度可能性。相较之下,在(2018)苏05民终7907号判决书中,鉴于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被指控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员工,与疑似受害员工发生了肢体触碰,且疑似受害员工两次出现较为明显的挣扎、躲避触碰的行为。法院认为,被指控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员工存在不端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公司对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在(2021)京民申632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丙公司主张其以张某在职期间存在性骚扰公司女员工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并无原始载体相核对,而张某性骚扰的对象女员工亦联系不上,无法就相关事实进一步核查,而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成立,据此法院认定丙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对被指控实施性骚扰的员工进行劳动管理,依据的证据内容需确实、充分,证据形式需为原始证据,否则,劳动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将可能受到挑战。关于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可基于一般社会准则进行理解。若员工向警方报案,并且其他员工提供了关于被举报人存在不当行为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与案件本身无关,企业认定该员工受到另一员工职场性骚扰行为,进而基于此对双方进行劳动管理的合法性,也将可能得到裁审机构支持。
具体而言,企业应基于调查结果,及时跟进对受害员工的后续劳动保护。基于沟通协商,及时确定通过诸如调班、调岗等方式,帮助受害员工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对于存在不端行为可能性较大的员工,企业应基于规章制度,及时予以违纪处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员工存在不端行为的相关证据,仍需满足在职场环境中发生、与性有关、违反他人意愿的法定要件。此外,对于疑似存在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员工,我们理解,从合规角度,企业仍需提供其申诉辩解机会。无论是对投诉者还是对被投诉者,企业都应该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职场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证据,若企业评估认为该事件已在企业内部甚至外部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可考虑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与相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达到及时止损、重建团队凝聚力、修复企业文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