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究竟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本案中,虽然燕小五签字确认的借条中载明,该笔款项的用途为购买房产,并且是由制衣公司借给燕小五的。乍一看是职工为购买住房而向公司借贷,与公司本身业务不具有关联性,但双方在借条中还约定了,如果燕小五能够在制衣公司连续工作至六十岁,则可以免还本金及利息。不难看出,燕小五和制衣公司关于免除还款责任条款的约定完全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具体来讲,制衣公司向燕小五提供购房资金并允许其居住公司住宅,与燕小五作为公司营销部门核心人员的身份特性密切相关,同时也是考虑到燕小五对制衣公司十几年的付出与贡献,并激励燕小五继续努力奋斗,本质上是公司给予高管的一种补充福利待遇。而这一补充福利能否享受,涉及到劳动者是否离职,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等劳动管理问题,并不是简单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我们倾向赞成按照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那么,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能否附带条件?大家都知道福利并不是工资和奖金,分为法定福利与补充福利。法定福利主要是社会保险等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必须给予员工的待遇。而补充福利则是指在法定福利之外,公司为吸引人才而自行决定的措施,如股权激励、解决户口等等。这种补充福利的多寡,完全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考量。由此推断,公司与员工可以对补充福利是否附条件,以及附什么条件进行约定。
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的约定并未剥夺燕小五工资、休假和社保等法定权利和福利,应认定制衣公司免除燕小五的还款责任是一种补充福利。因此,制衣公司要求燕小五工作至六十岁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燕小五明确知晓其可以享受的福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即无法享受住房应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燕小五被制衣公司拖欠工资状况下的唯一出路,除解除合同外,燕小五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启动劳动监察等。然而,燕小五却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不能归责于制衣公司的原因,最终导致燕小五未能满足“工作至六十岁”的条件,不能如约取得制衣公司的补充福利。另一方面,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倘若真的让燕小五在还未履行剩余十几年工作义务的情况下,就提前取得金额较大的房产,我们认为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燕小五的诉讼请求,应该说是相对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