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实际用工主体不明确,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本文通过一则司法判例,针对“混同用工”在司法中认定,为读者进行阐述[1]。
2019年3月12日,赵刚与军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三年,工作部门在微信组。赵刚最后提供劳动至2020年8月10日,并于当日离职。赵刚工资结算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1日至8月10日工资尚未支付。赵刚认为光速时光公司、光速时光(天津)公司、军武公司主体混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财务、人事、实际控制人均为一套人马,每月工资由三家公司共同发放,考勤、报销等事宜均通过统一系统管理。故要求三家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资。
关于混同用工的认定。一方面,从工作内容上看,各方均认可赵刚主要工作内容为拍摄、上传短视频并通过“真相测评”账号对外发布。军武公司、光速时光公司及财务人员定期向赵刚转账,电子邮件等也体现出三家公司与赵刚在工作中的关联,三家公司虽主张光速时光公司及财务人员支付款项系报销测评产品及道具费用,但上述报销金额发生与赵刚工作内容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地点,业务存在混同,通过证据亦无法对包括赵刚在内的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作出明显区分,故综合案件事实查明情况,法院认为三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混同用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第26条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中,三家公司均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法院在参考劳动者工作内容,考勤管理,劳动报酬支付主体,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地点,业务存在混同等方面,综合判断三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在责任承担部分,法院会根据劳动者主张判决由一家公司承担责任,还是由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多家单位共同使用劳动者,如果被法院认定为混同用工后,可能对劳动者的给付诉求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建议公司规范用工,明确用工主体,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注释:
[1] 参见(2021)京0105民初14579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