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在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中提出如下意见,“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然而,国务院早在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1]实际上并没有“径直送医”这一规定。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就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突发发病的职工,如果职工及其亲属误认为病情并不严重只想回家休息或者想先回家再去医院,而非“径直送医院抢救”,最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是否应该视同工伤?也即,未“径直送医”的情形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对此,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展开分析。
员工老齐是一家便利店的职员,半年来身体一直不太舒服,但是繁重的工作让老齐一直没能抽出时间去医院做个检查。2018年5月6日上午7点,老齐像往常一样来到便利店上班。上午7:30,便利店的其他员工忽然听到调味品区域有声响,过去一看原来是老齐无法支撑倒在地上,同事看到这种情况赶紧过去将老齐扶起,并询问老齐是否需要拨打120急救电话。一想到去医院之后可能产生的高额医药费用,老齐原本恍惚的精神又再次振作起来,强撑着一口气向同事摆摆手,表示不需要叫120,只想给自己妻子老刘打个电话,让她来接自己回家休息就好,休息完了还可以回来继续上班。同事听罢只好将老齐搀扶到休息室躺下。9点左右,妻子老刘来到便利店,看到老齐脸色苍白,身体已经明显不适,遂扶着老齐准备回家拿上钱和身份证再去就医。然而不幸的是,老齐并没能撑到医院,在自己家门口彻底倒下,妻子老刘见状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等120救护车赶来时,老齐已经彻底没有了呼吸。
2019年4月12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老齐生前与便利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5月5日,妻子老刘向当地区级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区级和市级人社局经过相关调查,于2019年作出决定,均认定老齐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
便利店不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行为,认为老齐身体不适后并未径直就医,不满足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的行政行为。[2]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老齐死亡的情形,应当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我们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感觉不适,但是由于正当理由选择回家休息而非径直就医,随后在48小时内死亡的,相关司法及行政机关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出发点,即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视同工伤。
联系本案,事发当日老齐在便利店的工作岗位突感身体不适晕倒,醒来后与其妻子一同回家未径直送医,最终在家门口倒地身亡。从老齐突发疾病到其最后死亡,时间间隔拢共不过2至3小时,说明整个事件的发展之迅速与连贯,便利店作为用人单位亦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老齐的死与当日其突感不适无关。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普通便利店职员及其家属均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与概念,无法正确及时的判断并认识自身所患疾病,同时由于巨大且广泛存在的个人差异性与疾病差异性,我们不能过分苛责老齐及其妻子老刘有专业能力在几小时内对所患病情的恶劣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相信也不是所有人都会在感觉不舒服的第一时间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因此,不能僵硬地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2016年的复函,将“未径直送医”作为认定视同工伤的必须要件。在本案中,我们认为法院将老齐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既结合了立法宗旨,同时也符合生活常理,是值得肯定的。
注释: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行终433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