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监管局强监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视情节及严重程度将会被采取诸如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当监管机关对高管个人作出监管措施后,证券公司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呢?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如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将此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能够与高管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以下内容:
首先,规章制度应履行民主公示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证券公司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并将制度内容向劳动者公示。
其次,根据不同监管措施,设计不同的处罚结果。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权利,是用人单位可作出的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应作为最后手段慎重适用。针对监管机关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证券公司应当设定不同的处理结果,如通报批评、调岗调薪等,而非将“被采取监管措施”统一设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加区分的予以解除。
如在本案中,“出具警示函”往往意味着监管机关已关注到证券公司或高管个人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责令证券公司及高管迅速关注并改正。因此,结合黄熙作为相关业务负责人身份及因其违规行为对某证券公司产生的不利后果,以及《某证券公司合规问责办法》中层次化的处罚规定,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为合法解除。
最后,留存关键证据。如发生劳动纠纷,除审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裁审机关往往还会结合劳动者的岗位特殊性审查违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包括主观恶意大小、行为手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此,我们建议证券公司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第三方审计报告、监管机关作出监管措施决定书、内部调查结果、谈话笔录等,充分、客观说明解除原因,实现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