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程某某入职家装公司从事石材切割与安装工作,家装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虽然工作时佩戴了口罩,但是程某某觉得仍然挡不住漫天飞舞的粉尘顺着鼻子嘴巴进入自己的呼吸道和肺部。时间来到2018年,程某某咳嗽开始加剧,还时常感觉胸闷气短,甚至影响到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当年11月6日,程某某在家人劝说下向家装公司请病假,前往当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并不乐观,程某某患上了严重的肺部感染和肺气肿,不得不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出院后,程某某每个月都会前往医院复查。直到2019年3月15日,复查结果为慢性阻塞性肺病,医生建议程某某去职业病医院进行检查。于是程某某便于2019年11月7日前往职业病医院检查,发现其肺部情况持续恶化。当日职业病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程某某在2010年至2018年期间在家装公司从事石材切割、安装工作,接触矽尘,确诊为职业性矽肺二期。在第一次看病至确诊职业病期间,刨除医保报销部分,程某某共花费了4821.43元,及交通费1665.5元。
确诊职业病后,程某某立刻前往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1月15日,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职业病诊断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认定程某某构成工伤。此后,工伤保险基金为程某某报销了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的医疗费,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然而,自程某某请病假开始,直至其确诊职业病之日,家装公司始终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程某某支付工资。
2020年6月19日,程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家装公司支付医疗费用4,821.43元、交通费1,665.5元以及确诊职业病之前的工资差额144,857.03元。当地劳动仲裁委并未支持程某某关于工资差额的请求。程某某不服,遂提起诉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