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清算时由企业资金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 企业在清算时没有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组成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清算组成员明知存在清算组成员明知劳动者发生工伤且工伤待遇损失尚未得到赔付,却将企业予以注销,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以(2020)晋05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为例,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工伤保险赔偿部分,李某、葛某作为环雅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公司存在工伤员工李某的工伤事项未解决的情况下,仍向工商行政部门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的承诺,骗取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手续,导致本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赔的工伤待遇无法理赔,导致本应由环雅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的工伤待遇失去了负担主体,属于恶意注销,二人理应就此给李某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未清理完毕公司的债权债务,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费用的情况下,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以(2021)京02民终11344号民事判决为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天佑财富公司注销,致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天佑财富公司应向郑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00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天佑财富公司未与郑婷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