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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企业个人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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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

马帅(化名)与擎天公司签订了两份期限分别为2013年9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2018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29日,擎天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马帅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载明:“马先生,公司与您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于2021年1月1日届满。鉴于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马帅次日通过微信向公司人事表示异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擎天公司拒绝。

马帅以要求擎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擎天公司主张马帅存在伪造休假记录等严重违纪行为,并提供马帅与其他同事关于伪造休假记录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过恢复马帅工作电脑已删除文件获取)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法院观点

擎天公司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从马帅工作电脑中已经删除的数据中自行恢复所得,不论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何,均系专属于马帅的个人信息,应当在马帅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后进行恢复和采集。现该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并采集作为内部处分依据及本案证据的行为,构成对马帅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亦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对于其上述行为,法院提出批评,并希望擎天公司对此及时做出改进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严格落实企业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程中的主体责任。

由于擎天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擎天公司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擎天公司向马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律师评析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用人单位收集、保管和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边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未明确对这一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2],用人单位收集、保管和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合法路径为:取得劳动者授权或基于劳动关系下,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必要。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收集、保管和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均需再次取得劳动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擎天公司通过恢复马帅工作电脑已删除文件获取的证据,因未取得马帅授权,侵害马帅个人隐私权益,最终未获得人民法院的采信,进而导致擎天公司关于合法终止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及时制订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开展个人信息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基于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

依法制订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①不得在工作电脑、邮箱、内网、工作微信号等存储个人信息,仅可用于工作使用。②上述办公设备、软件或通讯工具均属用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有权在任何情况下提取、恢复以及使用所载内容。通过区分私人通讯和工作事务的制度规定,增加处理相关信息数据的合法性。



注释:

[1] 改编自(2022)京02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书。

[2]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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