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行业中仍然普遍存在将部分工程内容交由他人(乙方)完成的现象,而在这种“劳务外包”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工人受伤的意外情况。对此,受伤工人作为乙方往往会认为自己与接受劳务的甲方之间存在雇佣劳务关系,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甲方则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无需担责。那么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究竟应当如何定性?侵权责任由哪方主体承担?责任标准又该如何区分呢?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尝试回答。
一、基本案情
小宋最近买了一套商品房,联系一家装修服务部安装屋门和窗户,并签署装修合约。签约后装修服务部又与工人老袁达成口头约定,由老袁负责为该房屋安装窗户。2020年11月8日,在进行安装工作时,老袁不幸从房屋阳台坠落身亡。警方的出警记录显示,老袁已从事多年窗户安装工作,具有高空作业经验,且持有作业类别为攀高架设作业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窗户安装当日,老袁携带了工作器具。整个工作过程中,老袁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装修服务部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含室内装饰装修服务。
老袁遗属认为,老袁是受装修服务部的雇佣,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二者属于劳务关系。小宋与装修服务部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小宋在选任时未尽到资质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因此,老袁遗属诉请:小宋和装修服务部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765,060元、丧葬费37,2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9,113.3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3,000元,共计1,027,433.3元。[1]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装修服务部承担30%赔偿责任,老袁自行承担70%责任。
三、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劳务合同则是指劳动者在连续的一段期间内,根据劳务接受方的要求和安排,向其提供一定的劳务,劳务接受方按约定期或一次性给付劳务报酬的合同。表面来看,承揽和雇佣两种法律关系均为一方向另一方按照约定提供一定的劳务,确实具有较强的相似性,那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辨析二者的不同并划分责任呢?
(一)是否独立完成工作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干预承揽人的工作时间、地点和进程,定作人的监督检验以必要为限。因此,可以认为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
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需要完全遵照雇主的要求行事,包括具体工作时间、地点、工作进程、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而雇主则要为劳动者提供设备、工具、技术等必要条件。因此,可以认为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中具有较低的独立性和自主决定权
(二)交付标的不同
承揽合同中,提供劳动是手段,完成工作成果是目的,承揽合同的一切都是为了完成并提供工作成果,定作人购买的只是承揽人制作出来的工作成果,而不管过程如何。
而劳务合同则是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持久地性地向雇主提供劳动,雇主购买的是劳动者一个阶段内的劳动服务,且一般为单一、重复性的劳动。
(三)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同
1. 承揽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原则上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定作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未尽到应有的监督检验责任时才依其过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2.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则不同,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来雇员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只有在能够举证证明雇员的人身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员自身故意行为造成的,才可以免责。但上述规定在之后的修改中被删除,根据之后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对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已由雇主单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双方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首先需要确定法律关系,装修服务部联系老袁前来装窗户,由老袁携带工作工具,独立自主完成安装工作,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标的为交付窗户安装完毕这一成果,并非提供劳务。接下来分析责任划分问题,装修服务部作为专门从事室内装修的有证经营者,本应更专业也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在与老袁首次建立承揽合同关系之后,对老袁的专业技能、安全意识均无了解,却没有审慎地到工作现场进行指示和监督,存在一定过错。至于受害人老袁,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遗属陈述其长期从事门窗安装工作,理应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并遵守基本工作规则,然而其在高层阳台作业时采用的方法具有严重安全隐患,对坠楼身亡这一损害后果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而小宋则选任了具有室内装修资质的装修服务部,不具有选任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肯定的。
[1] 案情改编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