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补偿三期期间工资损失。如果需要补偿三期期间工资损失,标准应当如何计算?为更加直观展现我国不同地区针对这一问题的裁审观点,本文将通过比较的方式,总结梳理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赔偿范围。
观点一: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后,用人单位仅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需补偿三期工资损失
持此观点的典型地区有北京、上海和深圳。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京03民终18157号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属违法解除。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8月4日解除,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2014年8月5日之后孕期病假工资、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劳动者关于三期工资损失的诉求。
2.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沪0105民初5044号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2019年11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没有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未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从该规定来看,深圳地区三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后,不能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三期工资损失。
观点二: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后,用人单位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还需补偿三期工资损失
持此观点的典型地区有东莞市、广州市和佛山市,但关于三期工资损失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
1.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19民终547号案
二审法院认为,产假、哺乳假属于女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女职工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参照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固定月薪7500元计算上述期间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在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按照统一标准,不加区分地核算女职工三期工资损失。
2.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粤0115民初3486号案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劳动者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损失,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其中,孕期和哺乳期工资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广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3.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6民终18993号案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已知悉劳动者怀孕的情况仍将其违法辞退,用人单位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孕期、产期、奖励假期的工资待遇。在三期工资待遇损失标准方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持“孕期和哺乳期工资按照正常工资20%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较高者,产期按照正常工资”的计算标准。
此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东地区女职工生育子女享有八十日奖励假,奖励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发放义务。因此,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