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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早退期间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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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人社部指出,“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显然,员工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属于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但若员工在迟到或早退期间,在往返于住所地、居住地的路上,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况的,是否属于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进而能否认定为工伤,值得关注。 

一、案例一则[1]

田由甲是象鲸酒馆调酒师。某日,因身体不适向象鲸酒馆申请下午病假,经领导批准后,于象鲸酒馆规定的午休结束前15分钟打卡离岗,拟返家休养。当日下午,象鲸酒馆获悉,田由甲在步行返家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田由甲在该交通事故中并无责任。田由甲父亲遂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核查,人社局认定田由甲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情形,并向双方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象鲸酒馆对田由甲的工伤认定提出异议,主张田由甲的早退行为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且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超出了合理通勤时间,故而不应认定其构成工伤。象鲸酒馆提交的导航软件测算数据显示,事发地处于田由甲从象鲸酒馆回家的必经之路上。从象鲸酒馆至事发地,一般情况下步行需10分钟,而田由甲打卡离岗时至事发时,足足间隔了30分钟,象鲸酒馆认为超过合理时间范围。据此,象鲸酒馆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田由甲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在象鲸酒馆一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考虑“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本案中,虽然象鲸酒馆提供的导航截图上显示的通勤时间,短于田由甲从象鲸酒馆出发至事发时的实际时间,法院认为,该时间间隔并非明显不合理。因此,因象鲸酒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法院认为田由甲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象鲸酒馆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意见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认,员工在存在早退情形,且通勤时间超过一般情况下用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能否被认定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我们理解,田由甲早退15分钟的行为,的确违反了象鲸酒馆考勤管理制度,原则上应该与正常下班打卡的情形进行区分。但由于该早退行为以田由甲身体不适为特殊背景,且田由甲已获病假批准,其恶劣程度相较于员工无理由擅自脱岗相对有限,且未给象鲸酒馆造成明显损失。因此,在田由甲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的前提下,法院更倾向于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上下班时间合理,进而依法确定田由甲构成工伤。 

可见,迟到早退情形下的工伤认定争议,本质上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管理权的平衡。为尽可能实现对员工工伤的可预期管理,企业可从如下方面完善劳动管理。 

制度方面,企业可完善请假制度与流程,明确病假的休请、审批条件,细化员工休请病假需提交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对病假休请审批过程进行留痕,避免口头批准导致事实认定模糊。 

考勤方面,企业可细化对员工的考勤管理,对于迟到、早退等异常考勤行为,企业应及时记录并对异常考勤的原因进行备注,确保企业对工伤认定的评估更加客观。

企业工伤防控方面,企业可加强对工伤防控的宣传及培训,帮助员工增强工伤防控意识,尽可能减少工伤发生的风险。此外,企业可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之内,系统性收集诸如员工通勤路线、时间偏离依据、员工行为异常等信息,在企业质疑工伤合理性的情况下,尽可能还原事实情况,帮助企业就员工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评估。 

与此同时,企业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同时,对员工因健康等客观原因提前离岗的情形可保留适度弹性,既维护管理权威,亦体现人文关怀。



[1] 根据(2023)京03行终1402号判决书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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