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都知道,员工在骑车上下班途中如果被汽车撞伤,通常属于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实际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并不尽然是人与车相撞,有时甚至出现过人与狗相撞受伤,此时员工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加以分析。
一、基本案情
小张伟是当地小学的一名教师。2016年4月15日7时驾驶摩托车前往学校上班,行驶过程中与路边突然窜出的野狗相撞,导致小张伟倒地受伤昏迷不醒,后于2018年12月24日死亡。
2016年4月17日,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小张伟驾驶摩托车撞伤野狗致使其受伤的交通事故确实存在。2016年4月25日小学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则要求小学补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7年11月23日及2018年3月20日,交警大队出具《补充证明》、鄂公交认字(2018)第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伟无事故责任。
2018年5月15日,交警大队出具第4205832018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之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补充证明》以及鄂公交认字(2018)第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因狗的所有人无法查实,导致事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
2018年11月26日,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小张伟驾驶的摩托车未在公安部门登记,车辆长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时车速过快且连续超车。小张伟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进而不予认定为工伤。小张伟遗属不服,提起诉讼主张认定为工伤。[1]
二、法院判决
该案历经枝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三级法院均认为,小张伟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野狗相撞倒地受伤,应当认定工伤,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
三、律师评析
1. 人狗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虽然与小张伟相撞的是无主野狗,确实不是我们日常理解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法律约束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只要满足四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者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就本案而言,小张伟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与突然窜出的野狗相撞受伤,完全符合前述条件,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2. 违规驾驶车辆、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是否导致无法认定工伤?
不可否认的是,小张伟无证驾驶未登记上牌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仅应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即,该行政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硬要说小张伟的违规行为有什么影响,那也只能说其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可能导致自身损害后果加大,但该不利后果仅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一民事侵权案件中对责任划分问题产生一定影响,与工伤责任认定无关。此外,虽然交警大队出具的最终认定书认为无法查清主要事实,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但是人社局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张伟应当承担主要的交通事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便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尽可能维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以前述立法目的判断,人社局认定小张伟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进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明显超出职权范围,且适用标准过于严苛。因此,湖北省三级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
[1] 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申771号行政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