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1]
2013年7月,乐帅(化名)入职擎天金融公司,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擎天金融公司与乐帅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年薪为100万元。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帅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
同时,劳动合同还约定了乐帅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擎天金融公司违约金200万元。2018年3月1日,擎天金融公司因乐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乐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19年2月,乐帅入职当地另一家金融公司,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9年9月,擎天金融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乐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擎天金融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二、仲裁观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发挥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擎天金融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帅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擎天金融公司的仲裁请求。
三、律师评析
尽管竞业限制约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竞争优势,但也势必会对劳动者就业权造成侵害。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定权益,司法解释赋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即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给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通常情况下,身负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会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行为,将依法解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并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在本案中,乐帅与擎天金融公司却在竞业限制期间形成了“两不找”的状态,擎天金融公司长期未向乐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乐帅亦在三个月后入职另一家竞争公司,从事竞业限制行为。
在此情况下,乐帅与擎天金融公司竞业限制约定是否解除了呢?本案审理的仲裁委员会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用人单位未依约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将极大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势必造成法益失衡。在明知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擎天金融公司未向乐帅依约支付经济补偿,乐帅亦在超过三个月未获经济补偿后从事竞业行为,双方均应知晓各自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委员会将乐帅实施的竞业限制行为视为主动提出与擎天金融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在此基础上,驳回擎天金融公司要求乐帅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以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请求。
除此之外,需要提醒各位读者注意的是,我国部分地区在竞业限制约定解除上存在其他特殊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6.2条第四项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1] 改编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二:乐某与某银行竞业限制纠纷案。
[2] 现该规定已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