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要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价值导向,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对此,如何调整管理策略,在劳动用工中切实落地从业禁止制度,值得企业关注。
一、故事一则[1]
苏拉为精武中学的体育老师。任职期间,苏拉与他人斗殴致人轻伤,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苏拉服刑完毕后,继续返回至精武中学工作。
尔后,精武中学以苏拉存在暴力犯罪记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苏拉不服,诉诸司法。
二、法院观点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工作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本案中,鉴于苏拉具有暴力伤害犯罪记录,精武中学据此解除与苏拉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三、律师意见
上述案件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案例,该案亦曾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次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该案的示范价值在于明确,对于特定行业的劳动者,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看护、医疗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实施职业准入限制。若前述用人单位发现从业人员存在暴力犯罪、虐待、性侵害等前科劣迹时,用人单位不应录用相关人员,在已经录用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案例中提及的教育行业外,从业禁止制度也广泛存在于其他行业中。比如,金融行业中,对于犯有贪污、贿赂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依法不得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职务,也不得在证券行业从业[2]。又如,生产制造行业中,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再如,食品行业中,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4]。
对于违反前述行业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企业,将可能受到高额的行政处罚,乃至面临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风险。对此,为避免上述处罚风险,同时确保劳动用工合法合规,企业应结合所在行业、相关岗位特性,将从业禁止制度纳入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用工管理文本中,主动防范规避因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带来的风险。
具体而言,针对涉及从业禁止的岗位,企业可制定差异化入职审查标准,在相关人员入职前,通过借助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平台进行背景调查针对性检索,确保企业在决定录用相关人员之前,已对拟录用人员的背景情况进行过全面排查,初步排除相关人员具有从业禁止情形的可能。
对于通过了背调的人员,企业可针对性准备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文本,对从业禁止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并在规章制度中,将诸如入职时、劳动合同履行中隐瞒犯罪记录的行为纳入严重违纪行为的范畴中,确保企业日后发现员工存在从业禁止情形时,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基础,符合行业要求及公司规定。
在与相关人员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可对具有从业禁止要求的岗位定期开展背景复查,通过定期审查与受诉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员工符合公司从业禁止制度的要求。
此外,企业也可通过组织合规培训、宣讲公示典型案例等方式,宣贯制度要求,不仅从管理层面逐次排除员工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可能,同时,也通过企业文化宣导,遏制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助力企业构建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实现合规管理。
[1]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4年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五改编。
[2] 《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3] 《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 《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