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查找法律依据是一项基本工作,但是即使找到了与案件密切联系的法律条文,却还是不能准确地判断法律条文在法院的实际运用。而通过法院案例数据检索,又发现同样案件还有不同的判决,这给律师向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意见提出了巨大挑战。
类案不同判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拦路虎,也是律师司法为民的挡路石。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院长高度重视类案同判工作,特别提出法官办案应当进行案件检索。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也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以及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件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成果。
本人受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邀请担任首席专家组成员,并担任《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的副主编。
《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一)(二)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归纳了43个裁判规则,涵盖劳动争议案件的各个环节和各种问题,直面类案不同判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裁判规则。
例如,针对企业向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法院归之为劳动争议,也有法院归之为商事纠纷,这直接影响律师对管辖的判断,从而影响当事人的讼累。故裁判规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满足一定条件时,由该单位通过向劳动者授予一定比例股权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作为该劳动者的额外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股权激励发生纠纷,一般情形下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又例如:针对用人单位强行对员工调岗,而员工拒绝到岗,是否可以推定员工旷工?裁判规则规定:劳动合同对调岗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或者有效的规章制度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新岗位工作而没有到岗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旷工。
律师在学习掌握裁判规则后,有三个应用场景:
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法律意见时,可以将裁判规则作为判断是非、选择争议解决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企业提供日常管理经营的法律意见时,可以将裁判规则作为企业决策、减少及避免违规风险的合规依据。
向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供律师代理意见时,应当将自己对裁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写入。
裁判规则的公开出版给了律师一个新的工作工具,学好用好裁判规则,为类案同判、司法公正做出专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