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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国际公约与中国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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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突然成为网络热词,是因为2022年4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通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哪些行为是“强迫劳动”行为呢?

“强迫或强制劳动”(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r)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在这一定义下,客观方面的“以任何惩罚相威胁的强迫”与劳动者主观方面的“非自愿”相结合,构成了强迫劳动的完整概念。该定义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及各国所引用。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我国加入国际公约,不意味着《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还需要转化为国内立法,才能被法院直接适用。相信未来我国根据具体国情,针对“强迫劳动”会逐步完善国内立法,与国际接轨。

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两个国际公约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中对于强迫劳动已有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只能是国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三、刑事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强迫劳动罪。所谓强迫劳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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