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地职工平均工资是影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因素之一,跨省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当在何地办理退休手续,是公司和相关员工非常关心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等机关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跨省就业参保人员养老待遇的领取地作出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参保人员就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第二种情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在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可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第三种情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参保人员在最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第四种情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参保人员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可见,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是判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的领取地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员工跨省就业时,基本养老关系也会随之转移。但是,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跨省就业人员,国家将对基本养老关系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安排:(1)如果员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基本养老关系转移回户籍地;(2)如果员工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会再转移,而是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如果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例如:老王,男,54岁,河南户籍,已经在江苏就业11年。如果老王打算回到河南老家工作,他的基本养老关系会一同转回河南,待其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河南办理待遇领取。如果老王打算到天津工作,他在江苏的基本养老关系继续保留,天津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待其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江苏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果老王在天津工作2年后,又去了北京工作,则天津的临时账户封存,北京再建立临时账户,待其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江苏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同时,国企及相关事业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年龄限制,基本养老关系随其调动而转移,不建立临时账户。
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养老保险从征收到支付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当前,对于跨省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基本可以实现原工作地与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费合并,两地的参保信息累计记录,保证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养老保险权益完整、准确。今后,随着养老保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相信养老保险制度会更加公平、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