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催化的直播经济点燃了刘耕宏女孩男孩们的运动热情,短期内粉丝量激增有如星火燎原。与此同时,直播带来的经济效益,为相关方准确踩点回馈了丰厚的资本红利。利益分配中如何切分蛋糕的古老问题,在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间同样纠葛频发。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从主流司法观点切入,浅析各方如何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一、 主播与经纪公司关系二分法的松动
主播与经纪公司的纠纷,在对簿公堂阶段常常绕不开对二者间合同性质的认定。在传统的二分法框架下,这种关系只能非此即彼地被纳入劳动法体系或民法典体系中,继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经纪公司通常更希望双方被认定为势均力敌的平等民事关系,而非对主播权益更为倾斜保护的劳动关系。一边是高速发展的直播业态,一边是主播与经纪公司间松散互动关系带来的频繁纷争,简单的二分法已不能平衡经济发展和个体权利保护的需要。伴随着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出台,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关系”的新关系,对传统的非劳动即平等民事关系做了拓展,也被学者称为 “不完全劳动关系”,该种定义为新经济形态下企业与人的关系处理带来了新可能。这种不完全劳动关系,其实也是近年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各地法院已经开始辨析其中的区别,对企业和主播的纠纷作出更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
二、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司法案例
(2020)苏05民终8311号案例,关于苏州某公司与王某纠纷案件中,公司与王某既签订了《网络红人经济协议》,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后王某提出解除《网络红人经济协议》时双方产生争议。公司以王某解除《网络红人经济协议》需按约定承担违约金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本案的典型意义之一在于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很难非黑即白地认定为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法院以两份合同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支持了公司依据《网络红人经济协议》主张王某承担违约金的诉求。与此同时,基于二者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王某的劳动具备一定从属性,出于对劳动利益适当着重保护的考量,法院对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予以一定程度的酌减。
三、经纪公司如何更好地维护权益
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承认,无疑为企业与个体间权利的保护与平衡提供了新思路,某种程度上也使得经纪公司与主播间博弈的结局可能不仅仅限于零和。不完全劳动关系目前尚无法律明确界定及规范,经纪公司与主播间权利义务的边界仍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但不确定性也给双方规避风险带来更大难度。我们建议经纪公司在与主播订立书面协议时按实际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违背初心地被认定为存在不完全劳动关系,而致使承担更多责任。
同时,在司法案件的整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主播的收入来源、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管理关系、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很多法院在认定劳资关系时考量的重点。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若主播收入主要来源于经纪公司定期支付、经纪公司对主播存在明确人事管理约束、经纪公司业务范围包括直播业务等情形的,更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若主播收入大部分通过第三方平台粉丝打赏、主播可自行决定直播内容、时长、形式等、经纪公司营业范围不包含直播业务的,更容易被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
此外,对已经与主播签订合作合同的公司,建议谨防逾越合作边界,避免因实际对主播具有管理事实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