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部热播剧《没有工作的一年》中的角色靳成武,为了尽快还清房贷,利用休息和调休时间兼职送外卖,公司发现后要将他开除。那么,下班或调休时做兼职是否合法?企业是否可以将做兼职的员工开除呢?
兼职属于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通常以小时计酬,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我国劳动法并不禁止员工的兼职行为。但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了员工业余时间不得兼职,那么企业发现员工有兼职行为后,企业是可以与兼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因员工兼职严重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承担举证责任:(1)企业内部禁止兼职的规章制度;(2)员工已经查看并了解企业规章管理制度;(3)员工的违规兼职严重性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如果全部符合,则企业与兼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合规的。俗语说,丑话说在前,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应当向员工充分介绍并解释规章管理制度。如果发现员工违规兼职,企业应留存相应的证据。当然,员工也应当仔细阅读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对其中有异议部分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如果员工明知道企业内部有禁止违规兼职的规章制度,还从事兼职行为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但被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认可,员工是无法向企业申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兼职人员,法律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果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工农业生产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请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顾问或承担讲课、讲学、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兼职人员根据自己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取得一定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剧中“靳成武”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与企业有劳动关系,适用我国劳动法规定;家政钟点工与雇主之间属于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家政保姆为多家雇主提供服务不属于兼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