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远程办公(特别是居家办公)逐渐成为普遍存在的办公模式。携程于今年3月起推行每周3+2混合办公,即在3天办公室办公外,员工可选择1-2天远程办公。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智联招聘于近日发布的《中国远程居家办公发展报告》也表明,希望每周至少有1天可以远程居家办公的求职者占比高达95%。相比于传统办公,居家远程办公的工作、生活边界更为模糊,工伤认定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对此,我们结合两个典型案例,探讨相关司法实践及对企业的启示。
案例概况
在(2021)晋08行终37号案中,劳动者高某在家中半夜发病,急诊就医缓解后回家,但于次日早晨死亡。高某妻子赵某主张高某事发时处于加班状态,申请认定视同工伤。对此,人社局认为高某不满足工伤认定条件,赵某随之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未结合工伤认定要件查明高某加班事实是否存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不当。人社局上诉,主张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事发时高某正在加班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高某为工伤,证据包括:赵某证实高某回家的时间的证言、高某同事证明“高律师在家加班”的证言以及赵某关于高某回家吃饭后进入书房加班的证言。人社局称,结合其调查,公司于4月1日起已恢复正常办公状态,事发当日为4月10日,高某在安排指导同事完成相关工作,并在当晚7时同事都走后还在公司。此外,4月10日是周末,11、12日是休息日,13日周一以后的一周内未有高某负责的案件立案或庭审需求,人社局认为其加班不具有必要性,高某不满足工伤认定要件。
二审中,赵某认为:高某因职业性质,根据单位规定可以自主决定加班时间;事发地点为高某家中,除高某外无人在场,不存在证明事发时高某加班的其他直接证据,人社局未能提供否定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人社局上诉,维持原判。
在(2020)辽0502行初162号案中,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安排居家办公的劳动者安某于次日出车。2月17日下午,安某在家因急性心梗不治身亡。安某家属通过公司为安某申请工伤,但人社局未予认定,安某家属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中,人社局辩称,根据公司提交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的自述,不能得出安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突发疾病死亡的结论。公司提供的自述如下:“按照疫情防控工作安排要求,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居家办公,2020年2月17日,安某在家办公联系客户,11点左右接到销售部领导电话,安排其18日接送通勤,由于当天下大雪,13时左右安某下楼给公车除雪,在除雪期间感觉胸闷气短,上楼回家后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经确诊安某突发心梗死亡。”法院认为,人社局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责,对事故伤害具有调查核实义务;人社局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未进行调查核实而直接作出结论不当,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简要评析
居家办公模式下,员工和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举证之路相较传统办公模式更为艰难。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要求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承担更为积极和审慎的依职权调查核实义务。考虑到工伤认定中企业需要配合工伤调查,亦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为了尽量减少工伤认定争议,企业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员工居家远程办公的工伤防治与保护培训,另一方面应考虑与员工就居家办公场所、工作时间等进行书面约定或动态确认,严格落实加班审批制度,并提示员工及其近亲属等留存相关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