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供应商,招投标的程序公正使订立合同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与此同时,也发生了很多招投标的法律纠纷。最典型的一种纠纷就是,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与投标人协商要更改招投标文件中的条款或者明确招标时有些模糊的细节,投标人认为改变会侵蚀利润,故而形成僵局。那么,理智的投标人应该怎样处理这种僵局,具体操作时应该把握什么原则呢?
采购人发布的招标书一般分为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两部分,采购人的全部要求都包含在以上两部分要求中,投标人只有满足所有的要求才能成功投标,采购人评估投标文件后按照规则选定最优者,发出中标通知书,一般的中标通知书都要求投标人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一个月的真空期内,投标人是否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新要求呢?律师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判断:采购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招投标文件对双方是否有合同约束力,也就是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采购人发布招标谈判文件、投标人投标、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系列行为,符合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邀请、要约及承诺等三个阶段法定构成要件。如果招投标文件已明确合同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地点及争议解决等要素,那么采购人与投标人之间已就采购事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之间虽然只有招投标文件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采购人与投标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此时,采购人提出的新要求如果只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些明确性事项,对合同没有构成重大变更,投标人可以在不影响利润的前提下接受新要求。如果采购人提出的新要求背离了招投标目的,对投标人后续履行合同造成困难,或者减少了投标人的利润,投标人应当先与采购人协商,投标人因为更加了解供应市场,故而在与采购人协商时应当说明新要求带来的困难。如果协商不成,投标人可以明确拒绝,并要求采购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只要能把问题说清楚,法院会酌情支持投标人,要求采购人赔偿合同没有顺利履行的利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