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员工因在工作时间频繁上厕所而被公司辞退的两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热议。第一则新闻中,公司以林女士在试用期直播过程中上厕所太频繁,工作态度不积极,身体状况不适合公司为由将其解除,林女士已提起劳动仲裁;第二则新闻中,王女士因在换岗时上厕所未报备而被公司以违纪开除。对于该类争议,我们注意到已有类似的公开判例可供用人单位进一步借鉴。
例如,在广东珠海的一个案例中,员工被医生诊断为肝肾亏虚,公司将其从夜班岗位调整到工作强度相差不大的白班岗位工作。但员工以新岗位需要持续工作不能上厕所为由,拒绝按要求在岗工作。对此,公司连续三天均以员工擅自离岗上厕所为由,适用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解除,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司已根据员工提交的疾病证明书不再安排其上夜班,调整其从事的白班岗位可以上厕所,并无不妥,且员工未举证证明公司不允许其在岗期间上厕所,因此认定公司解除合法。1又如,在天津的一个案例中,员工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公司以“因私离岗”严重违纪单方解除了员工劳动合同,员工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员工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2
从以上两个判例可以看出,如员工因上厕所旷工或不上岗工作扰乱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或者员工上厕所时间已经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则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包括情节严重时将其单方立即解除。当然,用人单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宪法》《劳动法》等均规定了员工享有休息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对于员工合理的上厕所需求应予以保障,不能任意通过严苛的规章制度,违反人体生理需求,侵害员工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注释:
1.参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2857号民事二审判决书。
2.参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3243号民事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