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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的四个劳动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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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届高校毕业生规模再创历史新高,预计达1076万人。高校毕业生人数首次突破千万大关,使得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招聘实习生,不仅是发掘优秀人才的渠道之一,而且能够有效降低用工成本,因此广受企业欢迎。通过获取实习offer,最终留用,也已成为广大高校毕业生开启职业生涯的主要方式。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规定仍不完善,导致实习生劳动用工乱象频发。在新一年的毕业季到来之时,本文整理了与实习生相关的四个劳动法热点问题,供各方参考。


1. 实习生是否为劳动者?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视实习目的和用工情形而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传统观念上认定实习生非为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规范基础。现行司法实践,尤其是部分一线城市的司法口径倾向于对该规定做目的解释,即个案裁量实习目的是否为“勤工助学”。例如,如果实习是用人单位考察在校生工作能力且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目的,形成了明显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则可能被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种实习生受到劳动法保护。

2. 实习协议、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实习协议指高校在校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实践中,实习协议是由《劳动合同法》还是《民法典》调整,需要考察实习是否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一般而言,名为“实习协议”,实则附加给实习生以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和支配地位的,则可能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否则仅为民法上平等主体签订的劳务合同。

三方协议是指高校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就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也就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用以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签订顺序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一般认为其性质不同于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主要作为劳动合同的前合同存在。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3. 实习生是否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无论是否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均应满足最低工资待遇要求。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勤工助学实习应当适用最低工资待遇要求。至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如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则更应满足劳动者最低工资待遇要求。构成顶岗实习的(实习期间与同岗位劳动者工作职责完全相同),按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其劳动报酬标准更高,即一般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由此,用人单位应当衡量招聘实习生的成本问题,“免费实习”乃至“倒贴实习”将面临巨大的劳动法律风险和负面社会影响。实习生也可以用人单位开出的薪资待遇来衡量其正规性,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4. 实习生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不应以签订“实习协议”为名目而阻却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除实习生作为职工或雇工享受工伤待遇,但基于在校生在工伤保险的缴纳上可能存在障碍,故在用工成本允许的情况下,为长期实习生缴纳综合性商业保险是较好的解决方式。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施行的广东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明确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缴纳人员范围。当然,若实习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可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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