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来看,企业聘用的超龄人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这类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后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对于聘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来说,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一些争议。对此,我们结合两个案例来予以探讨。
案例一
在(2021)京02行终529号判决书中,超龄人员韩某工作岗位为保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某日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其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韩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认定视同工亡。韩某的用人单位认为韩某已享受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以不能视同工伤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实际获得的保险待遇上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质的区别,人社局的工伤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故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一审判决无误,故维持原判。
案例二
在(2021)湘10民终2640号判决书中,已经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唐某在某超市工作时,从事食品工作的同事张某推来一辆购物车经过,唐某急转身时与该购物车发生碰撞,此后唐某继续工作。但因为胸部不适,唐某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过CT检查,认为左侧第七前肋骨折可疑。唐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被受理,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在本次损伤发生前已经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故与超市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并且唐某系在工作时被购物车意外撞伤,不存在过错,便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判决由超市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无误,故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时,人社部门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人社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关注该人员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是否已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是否已按照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结合上述2个案例可以看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果超龄人同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工作中受伤时倾向于会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依法享受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却未按照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倾向于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超龄人员时,仍需要通过各种合规的方式为其购买单独工伤保险,或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商业险,避免未来在工作中受伤后要承担大量的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