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三期”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如果“三期”女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们通过二则司法案例分析一下审判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在陈某与兴边富民公司劳动争议案1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员工入职表上签字认可并愿意遵守兴边富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兴边富民公司制定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某作为兴边富民公司的人事专员,更应当自觉遵守;陈某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2014年5月12日兴边富民公司要求陈某提交假条后,陈某仍然未按照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未回兴边富民公司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兴边富民公司的规章制度,兴边富民公司据此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陈某要求兴边富民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珠海中院发布2021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李某虽然确有于夜班当值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但该违纪行为均在夜间车辆出入较少的时段发生,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考虑到李某处于妊娠初期,其违纪情况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李某上述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某物业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合理性,属违法解除,故判决某物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48146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三期”女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期”女工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处于“三期”不能作为其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减轻、免除相关责任的正当事由。
但是“三期”作为女职工特殊的生理阶段,一方面,公司进行管理时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理解员工的难处。另一方面,公司单方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公布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都会是法院审查重点。法院会综合考虑员工主观过错、身体情况、对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目前司法判例不对单纯从违反规章制度判断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注释:
1.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36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