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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面试时让你擦玻璃:从劳动法角度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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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网络上爆出重庆一女子小苏去应聘导购,被要求先擦玻璃,擦完玻璃后却被要求离开的事件。小苏面试后接到通知去门店试岗四小时,先擦一小时玻璃,再主要接待顾客。但是,小苏擦完玻璃后,却被告知没擦干净,想要弥补也被拒绝,之后就被领着去拿个人物品离开。小苏在网络平台上控诉自己的遭遇。有网友留言显示,这不是第一次出现,而是“又双叒叕”出现。本文从劳动法的角度谈一谈这一事件中可能的劳动法问题。

招聘和面试的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求职者往往在网络上看到一些招聘信息,列出了各项招聘条件,一看待遇还“阔以”,公司也大,职业发展路径清晰,便一激动投了简历。哪知面试一来先擦玻璃,最后也得不到工作。如果这样的事情多次发生,不禁让人疑惑,这样的招聘,究竟是招聘,还是寻找免费保洁劳动力?如果面试的内容与职位无关,求职者完全是可以拒绝的。面试的本质,是看求职者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合不合适,能不能用,面试不能突破招聘条件。那有人会问,如果招聘条件就包含清扫呢?那要看清扫是不是该岗位的主要职责,假设一个大型零售商店的店员岗位,主要的职责就是做卫生,多次出现类似事件,面试就是先考察做卫生,看做卫生行不行,则很难让人觉得合理与诚信。

面试不合格需不需要理由的问题

面试如果不合格,到底需不需要理由?面试合格还是不合格,法律上不需要理由。至于我们常说的各种回复理由和沟通,单纯提供理由和沟通的行为本身并非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是一个大型企业,应对失当,则很容易让人引起招聘公平性的讨论,容易有舆论问题。甚至,有可能会引起人们讨论招聘是否具有歧视性的问题。

面试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在面试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面试过程中受伤并不属于工伤,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用人单位因为无法完成证明责任,例如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其员工,而被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支持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面试提供劳动是有酬劳动还是义务劳动的问题

企业进行面试,求职者如果提供劳动,属于有酬劳动,而非义务劳动。义务劳动的前提是明确表示就是义务。那么面试提供劳动如果有酬,有酬的标准是什么?有酬的标准应当是单位同类岗位人员日均工资。重庆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区域不同,划分为两档:一档是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另一档是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小苏在警方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获得12元。这12元比较可能的计算标准,是按重庆的一档最低月工资标准210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再除以8小时,取整所得的一小时工资。

到底是面试还是试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事件中,小苏是面试后到店试岗。试岗的性质,究竟是面试的一个环节?还是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但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值得思考的。第一,若试岗仍然是面试的一个环节,则用人单位尚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行为受到的法律规制就会相对少一些,单位面试后不录用候选人,也是较为常见的情况。第二,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岗中的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制。

一则爆料,牵出生活的辛酸苦辣,小苏最后在警方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获得12元。虽然求职者在招聘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弱势者也有自己发声、维权的途径。窥一斑而知豹,落一叶而知秋,这个秋天,你们又在劳动法下,走了多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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