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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认可与执行的有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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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岁月如梭,香港回归祖国已经25周年。在这25周年里,香港与内地各领域全方位的交流更加紧密、频繁,司法领域亦然如是。其中,两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作出了沟通和协商,并且达成了有关安排。本文就对相关的两个安排进行简单介绍。

一、逐步来临的最新安排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1]该安排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2]目前,该安排尚未生效。内地还未就此发布司法解释;香港则是通过了相关法案但还未实施,近期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并于2022年11月4日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刊宪[3],但是该条例还有待实施。

二、仍然适用的现有安排

目前,最高法关于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在香港认可与执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法释〔2008〕9号)。该安排是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的。根据该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安排第三条规定,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正如最高法《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所指出的:“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覆盖两地民商事领域90%以上生效判决,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互认作出前瞻性规定,最大限度确保两地当事人免受少受重复诉讼之累。”[4]随着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机制的完善,香港与内地的沟通和交流因制度之利,将会更加顺畅。



注释:

[1]参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1/18/content_5359053.htm。

[2]参见宁波海事法院官网,http://www.nbhsfy.cn/art/2019/3/22/art_1229571855_1282.html。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官网,https://www.legco.gov.hk/tc/legco-business/council/bills.html?bill_key=10007&session=2022。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3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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