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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能与用人单位的损失进行抵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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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能与用人单位的损失进行抵销吗?劳动者有时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有些企业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拿工资抵。本文与大家分享一则案例,看看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判决。

法律上抵销权的概念

法律上有抵销权的概念,《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等等。我们不在此一一列举相关规定。

案例:主张以劳动者的工资与用人单位的损失进行抵销未获法院支持[1]

刘某以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某公司与刘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刘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工资。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与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工资。用人单位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另外,某公司曾经提起仲裁,要求刘某赔偿其在某项目中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委裁决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针对刘某主张的工资提出抗辩,称刘某工作存在失误,应当承担责任。某公司该项意见的实质是要求以刘某的工资与某公司的损失进行抵销。对此法院认为,刘某对某公司主张的工资债权已届履行期限,而某公司主张因刘某工作失误对其造成的损失,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前述仲裁中亦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故某公司所主张以该损失与其欠付刘某的工资进行部分抵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依据抵销提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该案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工资与用人单位的损失进行抵销。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综合考虑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所在地司法情况等,采取妥善的措施。



注释:

[1]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65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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