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末尾淘汰”?是指企业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对员工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对排在末位的员工予以辞退。企业以“末位淘汰”辞退员工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
一、 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末位淘汰”并非法定的解除理由。因此,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如(2018)京0113民初30828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恒昌汇财公司以张某未完成任务指标为由即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当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末位淘汰”辞退员工之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2021)京011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排名末位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但在除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之外,末位淘汰制并非当然违法。用人单位为了激发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依据诚信原则,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职工工作业绩,采取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亦应当予以支持。在中集冷云公司调整张某岗位至北京分公司一线操作学习3个月的情况下,张某并没有根据公司的安排到北京分公司报到,已经构成旷工。中集冷云公司根据上述情况,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虽不认可《员工手册》,但其确实在学习确认单中签名,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有关于旷工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因此中集冷云公司的解除并无不当。”
因此,企业单纯以员工业绩不达标,排名倒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以“末尾淘汰”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应当制定详细合理的考核办法,并向员工明确告知。针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要先进行调岗,调岗后应当有考核制度,并且再安排员工进行一次考核,如果员工考核仍然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才有可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