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大企业裁员的新闻屡见不鲜,最多见情形是因为企业经营效益不好需要通过裁员来节约人力成本。当然企业裁员不可随意而为,应当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满足的实质性条件与程序性条件,其中实质性条件之一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多种因素对企业是否构成“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综合判断,其中主要认定因素如下:
一、企业的亏损情况,包括亏损金额与时间以及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目前经营现状。对此,企业可以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因为是企业单方制作证据,其真实性可能不会被法院所认定。
以(2020)沪01民终10922号民事判决为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德韧干巷公司提交了2017年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以印证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德韧干巷公司自2018年始利润锐减,2019年始已出现亏损,结合2018年国内外经济情况、德韧干巷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劳动者陈述的德韧干巷公司现状,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德韧干巷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二、企业是否长期停业未经营。对此,企业可以提供政府政策、董事会关于全面停止生产决议、停止营业公告等证据。
以(2020)浙0402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为例,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政府政策原因,新天裕泰公司2019年下半年基本处于停业状态,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此情形下再要求劳动者与继续企业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已无实际意义。”
三、企业主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对此,企业可以提供第三方公司解除合同通知、生产订单大幅减少、出卖生产设备等证据。
以(2021)鲁02民终4787号民事判决为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福日公司提交的案外人公司向其出具的解除经销合同授权通知函、税务机关向其发出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与刘某提交的出自福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待遣散人员工资、工龄统计表》《去留人员统计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福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福日公司据此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根据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企业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认定因素,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断能否通过该实质性条件进行经济性裁员。避免因为不符合劳动法要求,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赔偿金。